
跨国婚姻中除了有文化认知的不同,还有法律了解生活习俗和个人性格的认知差别。我们有必要对中德婚姻中常见的婚前财产协议再议论一番。
德国婚姻生活中的财产状态有三种:财产分割体(Guetertrennung),财产共赢体(Zugewinngemeinschaft) 和财产合一体(Guetergemeinschaft)。
财产分割体表示在共同的婚姻生活中和离婚时离婚后的财产都是保持分割状态,犹如两个陌生人住在一起。婚姻各方都对本人的财产有着不受限制的支配权。自己的花园或者汽车可以不问对方就可以买卖。离婚时对配偶也没有财产再分配再平衡和补偿的义务。
如果夫妻双方结婚时对未来的财产关系没有作任何约定,那么,他们的财产状态就是财产共赢体。来自东方的华人夫妻,他们如果在结婚时没有做任何关于财产的约定,那么他们的婚姻财产状态就都是财产共赢体。德国大部分的家庭都是采用财产共赢体。财产共赢体的主要特点是,夫妻各自的财产婚后仍然继续是各自的财产,婚姻各方对自己的财产和负债负责。不过,婚后的财产增值部分要互相平分。
举例来说,结婚时双方的财产为零。结婚10年以后,男方财产为20万欧元,女方财产增值到10万欧元。男方比女方多出10万欧元。这多出的10万欧元双方就要平分,即每人各5万欧元。这时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别是15万。
财产合一体比较不常见,是通过签订婚姻协议把现有的财产划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现有财产为二人共同所有。
我经常到律师事务所给中德婚姻的家庭为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做翻译工作。财产分割体的确立与一方突然去世时的遗产支配关联不太大,主要目的是对离婚时的财产支配有明确的规定。换句话说,结婚时财产较多的一方已经为离婚时的财产分配做了准备。
前些日子,一个德国人与一位中国女士S离婚。他们结婚7年了。由于早就签有财产分割协议,离婚时,财产多的一方可以不给对方一分钱。但是财产多的德国人离婚时还是送给了女方一辆开了3年的宝时捷汽车,离婚后的头二年每月支付给女方5000 欧元。
德国律师提醒女方,按照德国法律,汽车的赠送和连续24个月每月5000欧元的生活补贴不是德国法律规定必须给的。男方完全可以不给。
是的,这位中国女士是非常幸运的。因为她嫁给了一位德国企业家,他有一个不小的企业。而在德大部分中国女士只是嫁给了普通德国男人,甚至是社会底层的德国男人。即使是德国企业家也不是必须分给她财产的。这本来也无可厚非。
但是我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在德国,财产分割体在整个社会中也是少数。假如S女士没有签订婚前财产分割协议,而男方的财产每年增值为30万欧元(企业家有这样的财产增值量是可信的),S女士每年的财产增值量是3万欧元,那么,S女士在婚后7年时的离婚可以分到94.5万 (7年x 30 万欧元 减去21万女方财产 ,然后双方平分), 比现在男方赠送的财产 (宝时捷车剩余价值10万欧元 + 24个月每月支付5000) 还要多72.5万。
婚后财产分割体对财产增量大的一方有利,对财产增量小的一方有害。嫁给德国男人的中国女士,几乎80%至90%都比德国男人挣钱少,婚前财产分割协议对女方十分不利。
是的,我做翻译遇到的婚前财产分割协议是所有中国女人都非常不乐意签署的,她们的不乐意是清清楚楚地写在了脸上的。但是她们到了最后都做了让步,签订了协议。她们的这一签字,使她们少则丢失数万欧元,多则丢失上百万欧元。
在德国做翻译工作的多年经验使我了解到,华人女士常见的做法是,
1。不签财产分割协议。没有另外一方的签字,婚姻财产状态仍然是财产共赢体。德国法律绝不强迫财产分割协议的签署。
2.如果签署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时就要强调,男方充分利用她当初有依赖性,连蒙带哄地劝她签了字,违反了德国民法典的诚实和信用原则。
3.对婚姻财产协议有个误会,以为这是德国民族的习惯和每个德国人必做的事情,我作为外来人应该尊重德国的风俗习惯,后来才知道德国大部分人也都没有这个习惯。
4.德国慕尼黑中级法院和另外一家法院有相应的判例,如果一方在财产分配方面过于剥夺对方的权利,那么尽管婚姻协议在德国律师那里作了公证,仍然是无效的。
